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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士林區陽明山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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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防治指引」1份

{{ $t('FEZ002') }} 學輔處|

一、依教育部113年5月29日臺教學(三)字第1132802191號函 辦理。

二、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為 預防與處理校園性別事件,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校園性別 事件之防治準則;其內容應包括學校安全規劃、校內外教 學與活動及人際互動注意事項、校長及教職員工與性或性 別有關專業倫理事項、主動迴避陳報事項、校園性別事件 之處理機制、程序及救濟方法。

三、性平法同(21)條第2項:學校應依前項準則訂定防治規 定,並公告周知;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應依前項訂定相關規 定或專業倫理規範,並公告周知。

四、性平法同(21)條第3項:學校應積極推動校園性別事件之 防治教育,以提升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及學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每年定期舉辦校園性 別事件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並評鑑其實施成效。

五、113年3月6日修正發布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 治準則)第8條第1項規定:校長或教職員工與未成年學 生,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以性行為 或情感為基礎等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六、防治準則同(8)條第2項:校長或教職員工於執行教學、 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 而有地位、知識、年齡、體力、身分、族群、或資源之不 對等權勢關係時,與成年學生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 動上,不得發展以性行為或情感為基礎等有違專業倫理之 關係。

七、防治準則同(8)條第3項:校長或教職員工發現其與學生 之關係有違反前二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及陳報學 校或學校主管機關處理。

八、為協助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依上開規定訂定相關規定或專業 倫理規範,教育部研編旨揭指引提供參考,並請學校於113 年7月31日前,得將相關規定或專業倫理規範併入性平法第 21條第2項規定之「防治規定」訂定。

九、依防治準則第38條第1項規定:學校應依本準則內容,訂定 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規定,並將第8條及第9條規定納入校長 及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旨揭指引及學校訂定相關規 定或專業倫理規範,應納入校長及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 冊加強宣導。

十、有關本市各級學校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規定(範例)刻正修訂中,待修訂完成後將提供各校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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