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林浩平
{{ $t('FEZ002') }} 教務處|
一、依據市府113年3月22日府授社工字第1133064627號函辦 理。
二、依據臺北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5條規定:「志工於本市累 積服務時數在6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 頒授志願服務貢獻獎獎狀及獎品。」該辦法第7條第1項規 定:「獲頒志願服務貢獻獎獎項者,每人以受獎一次為 限。」
三、本案採線上申請方式,請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於113年5月 31日前至本市志工管理整合平臺(https://cv101.gov. taipei)進行申請(管理專區/獎勵表揚申請審核系統/ 志願服務貢獻獎維護),請務必詳加核對志工服務時數, 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貴單位僅能開立志工於貴單位服務之時數,倘志工於本 市其他單位服務,須由各該單位分別開立績效證明書, 由貴單位統一申請。
(二)衛生福利部於109年8月4日以衛部救字第1091362638D號 函訂定「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發給作業規定」,請使用 該績效證明書(新版),惟109年8月3日以前開立之志願 服務績效證明書(舊版)仍有效力。
(三)志工服務時數計算之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113年4 月30日,並應於績效證明書詳列服務起迄年月日。
(四)志工之大頭貼電子檔、志願服務紀錄冊影本(含封面、 內頁服務時數)、績效證明書(掃描或拍照上傳)等電 子檔案請注意解析度,倘清晰度不足無法辨識,將逕予 退件。
(五)倘有志工個人資訊(生日、身分證)與績效證明書不符 之情形,如為系統資料登載有誤,請至管理專區/服務 資料管理/志工基本資料維護/搜尋志工/檢視處修 改;如為績效證明書有誤,請承辦人修改後於修改處加 蓋職章。
四、本局將依各單位申請之資料及附件進行初審,若所送資料 有誤經本局通知退件,請於接獲退件通知後1週(7日)內 完成補正並重送,逾期視為取消申請;並請貴單位嚴加核 對志工資料,嗣後發現資料有誤(如志工姓名誤繕等), 獎項將不予補發。
五、本案相關表件電子檔請逕至旨揭平臺「最新消息/113年志 願服務貢獻獎」項下下載。倘貴單位未使用過該平臺,請先至前揭網站註冊帳號,申請相關問題請洽本市志願服務 推廣中心,聯絡電話(02)2302-3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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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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