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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士林區陽明山國民小學

行政公告

修正「臺北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為「臺北市國民小學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

{{ $t('FEZ002') }} 教務處|

臺北市國民小學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臺北市公私立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學生學習評量,特依國民教育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與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訂定本補充規定。


二、學生學習評量原則如下:
(一)目標:應符合教育目的之正當性。
(二)對象:應兼顧適性化及彈性調整。
(三)時機:應兼顧平時及定期。
(四)方法:應符合紙筆測驗使用頻率最小化。
(五)結果解釋:應以標準參照為主,常模參照為輔。
(六)結果功能:形成性及總結性功能應並重;必要時,應兼顧診斷性及安置性功能。
(七)結果呈現:應兼顧質性描述及客觀數據。
(八)結果管理:應兼顧保密及尊重隱私。


三、學生學習評量範圍,應依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日常生活表現,由授課教師分別評量之。
學生學習評量時機,分為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二種。
領域學習課程評量,應兼顧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彈性學習課程評量,應以平時評量為原則,並得視需要實施定期評量;日常生活表現以平時評量為原則,評量次數得視需要彈性為之。定期評量之次數,各年級每學期不超過二次。


四、學生學習評量方式,應視學生身心發展、個別差異、文化差異及核心素養內涵,採取適當之紙筆測驗、實作評量及檔案評量等多元評量方式。


五、定期評量之實施,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辦理評量時,學校應訂定試卷編製、審查及保密之注意事項。
(二)教師於設計評量試題時,應具原創性,不得與坊間測驗卷、參考書、命題光 碟及學校歷屆考古題高度雷同。
(三)學校教育人員不得有洩題或暴露試卷之行為,違者依相關規定懲處。


六、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評量之成績計算,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之成績占學期成績之百分比,由學校訂定之。
(二)學期總平均成績之計算,以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學期成績乘以各該學習課程每週學習節數,所得總和再以每週領域學習課程績乘以各該學習課程每週學習節數,所得總和再以每週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總節數除之。及彈性學習課程總節數除之。
(三)彈性學習課程之成績計算,不得併入相關領域。評量計畫應於學期初向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說明。向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說明。
(四)學生畢業總成績之計算方式,由學校訂定之。學校訂定時,應兼採紙之計算方式,由學校訂定之。學校訂定時,應兼採紙筆評量及非紙筆評量之成績。筆評量及非紙筆評量之成績。


七、學校學生居住地區或學校所在地區,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害、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傳染病,或其他重大變故,致無法實體害、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傳染病,或其他重大變故,致無法實體授課時,學校得以其他適當方式辦理學習評量。授課時,學校得以其他適當方式辦理學習評量。


八、學生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因故不能參加評量時,得補行評量,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定期評量:其成績以實得分數計算,其評量時間、方式由學校訂定之。
(二)平時評量:由授課教師審酌教學需求自定之。


九、日常生活表現之評量每學期至少記錄一次,並應參酌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學生出缺席情形:依學生請假之實際情形記錄之。
(二)獎勵管教紀錄:依學生實際獎勵管教情形記錄之。
(三)團體活動表現:依班級活動、社團活動、學生自治活動及學校活動等記錄之。
(四)品德言行表現:依平日個別行為觀察、談話及家庭訪問等記錄之。
(五)公共服務表現:依班級服務及學校服務等記錄之。
(六)校內外特殊表現:依學生參加校內外比賽、展演及服務特殊表現之情形記錄之。


十、特殊教育學生學習評量,應明訂於個別化教育計畫,必要時由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


十一、學校應以電腦處理學生成績登記及記錄,並列入檔案存檔。
(一)學生學習評量表冊由本局於校務行政系統中定之。
(二)教師應將學生各項成績登錄於校務行政系統,並於每學期期末成績結算後由學校備份保存。由學校備份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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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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